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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国税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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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含18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3、对新办的小型商业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方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只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于没有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的企业,则不涉及增值税,不属于以上两类纳税人,税务局将此类企业单独归为一类进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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