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3〕111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面向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有关要求,现面向在京企业组织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关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申报、考核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
(二)推荐名额
北京市优势企业推荐名额85家,示范企业推荐名额25家。各类中央企业的一级公司由所在地区推荐,不占本地区推荐名额。
二、考核、复核
(一)考核对象
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每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2023年度的考核范围为2022年认定及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的重要参考,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二)复核对象
满3年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须进行复核。2023年度的复核范围为2019年及以前认定为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且未参加或未通过2022年复核的企业。2023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三、有关要求
1.申报优势、示范的企业和考核复核优势、示范的企业均可通过管理系统(网址:https://declare.tc554.org.cn)企业入口完成注册,在线填报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开展测评,通过审核的企业请于8月30日前完成测评工作。填报时请注意:
(1)企业须准确、如实填写系统要求的全部信息,包括2位联系人信息。为便于联系,应至少预留一个北京市本地电话号码(手机座机均可),确保联络畅通。
(2)现优势企业选择申报示范企业的,视为同时参加优势企业复核。
(3)现优势示范企业更名的,以新名称进行注册,并上传工商变更材料。(与营业执照一起扫描上传)
(4)企业须上传营业执照及年报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审核时将不予通过。
(5)系统将在后续流程中陆续将有关进程信息发至企业填报手机号,请注意查收。
2.连续2年不参加考核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2023年复核范围内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复核的,将取消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资格。
3.企业应如实填写测评问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多种方式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应资格。
4.审核通过后的企业,统一开展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测评,结合企业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等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确定测评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72号)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说明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28日
源文地址:https://zscqj.beijing.gov.cn/zscqj/zwgk/tzgg/436170494/index.html